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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事件激發《食品安全法》六大修改

從災難中汲取立法的智慧

2008年, 是一個令人百感交集的年份。 這一年, 國人享受了舉辦奧運、改革開放三十年等盛世的歡樂, 也遭遇了南方雪災、汶川地震、三鹿“問題奶粉”等難言的苦痛。

在復雜變幻的社會轉型期, 如何才能消彌災難和悲劇, 延續國家的光榮和夢想?10月下旬, 國家立法機關的一系列立法行動給出了一個重要答案——從災難中汲取立法的智慧, 用法制防止悲劇的重演!

食品安全法:“三鹿事件”激發六大修改

2008年10月23日, 《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三審。 歷史的巧合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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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于今年8月二審后不久, 三鹿“問題奶粉”被曝光, 成為食品安全危機的悲劇性樣本, 輿情沸騰之際, 正在制訂“進行時”的《食品安全法》, 被坊間寄予了無限期望。

通常情況下, 進入三審程序的法律草案往往只在個別條款上“小修小補”, 但《食品安全法》三審稿(以下簡稱“三審稿”)卻罕見地提出了八個方面的重大修改, 其中六個方面更是直接針對“三鹿事件”。 立法機關有關人士坦言:這些重大修改都是在認真調研 “三鹿事件”的基礎上作出的, 以從法律制度上預防和處置與“三鹿事件”類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食品安全立法最為核心的問題, 長期以來, 我國實行的是多部門分段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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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避免多頭執法、責任不明、監管鏈條“斷裂”等弊端。 在“三鹿事件”中, “問題奶粉”源于一些 “奶站”的不法分子收購原奶后添加了三聚氰胺。 然而作為奶品安全關鍵一環的“奶站”, 居然一直沒有明確由哪個部門監管, 最終形成了監管盲區。 鑒于這些沉痛教訓, 立法者在三審稿中強化了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強調“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力圖建立從源頭到餐桌不留空白的監管體制。

預警機制失靈, 是“三鹿事件”的又一悲劇根源。 早在今年3月, 已有消費者舉報三鹿“問題奶粉”, 但并未引起足夠警覺, 直到9月份大批患兒發病, 補救行動才全面展開, 但慘禍已不可避免。 為了真正激活預警機制, 三審稿強調了有關部門的監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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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強化了風險監測與后續檢驗、風險評估、舉報等制度之間的無縫對接。

“三鹿事件”曝光后, “三聚氰胺”令人談之色變。 三聚氰胺是微毒的化工原料, 卻被不法分子加入原奶以提高“蛋白質”含量, 而這卻是乳制品行業的“公開秘密”。 從“瘦肉精”到“蘇丹紅”, 從“蛋白精”到“生長激素”, 再到“三聚氰胺”, 諸如此類的“化學食品”丑聞屢屢不斷。 正因此, 將失控濫用的食品添加劑拉回正軌勢在必然。 按照三審稿的有關規定, 食品添加劑將實施許可制度, 生產者只能按照有關部門嚴格制訂的法定目錄進行添加, 凡是目錄之外的其他物質——即使無害, 也禁止添加。 可以肯定的是, 正是因為“三聚氰胺”這一最直接的動因, 食品添加劑將發生由亂到治的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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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前, 已經確立了召回制度, 要求企業發現缺陷食品后主動召回。 但在“三鹿事件”中, 盡管今年3月已有患者投訴, 相關企業并沒有采取有效措施, 致使“問題奶粉”繼續流入市場, 直到9月份事態嚴重惡化, 才召回部分市場產品, 但已付出了本可避免的慘重代價。 由此可見, 召回制度不能僅僅依賴企業自覺、局限于企業的自主行為, 在企業不能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時, 應由政府監管部門出面“責令召回”。 “主動”與“強制”相結合是召回制度極具現實意義的改進, 亦是三審稿的一大亮點。

耐人尋味的是, 三鹿奶粉曾是享受“免檢”待遇的放心產品。 但事實卻證明, 自1999年起施行的免檢制度已異變出巨大的監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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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事件”曝光后不久, 國務院已斷然廢除食品免檢制度, 而《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則以立法的形式, 進一步確認食品“免檢”從此走入歷史。

此外, 針對“三鹿事件”發生后的瞞報緩報、拖延處理、應急不力等問題, 三審稿還對報告制度等作出重大修改, 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機制。

透視《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 制度改進與“三鹿事件”之間的“針對性”關聯清晰可見, 而“三鹿事件”“問題奶粉”等等, 亦成為立法審議過程中的高頻詞匯。

按照通常的立法程序, 一般的法律案經三審后就會通過, 但《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過后, 仍將反復打磨, 立法的審慎和精細超乎尋常。 可以肯定, “三鹿事件”已成為食品安全立法的一個關鍵節點, 注定要在立法史上留下一個特殊印記。

防震減災法:汶川地震啟發立法細節

《食品安全法》提交三審之際,《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亦進入初審程序。這一修法行動,很容易令人聯想起汶川地震。

事實上,《防震減災法》的修訂最初與汶川地震并無任何關聯。這場災難發生前,《防震減災法》修訂已列入立法規劃,修訂草案亦在今年5月初完成起草。據參與立法的有關人士披露,5月12日上午,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機構還會商了《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當天下午就發生了汶川地震。這一極其巧合的變故,“打亂”了原定的立法節奏,原本已基本定型的修訂草案亦重新“回爐”。

按照原定計劃,《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應在今年6月下旬提交一審,但汶川地震發生后,立法機關果斷推遲了這一議程。吳邦國委員長等高層亦指示,要做好《防震減災法》的修訂工作,必須深入災區調研。今年9月初,災區局勢稍稍安定之后,一個立法調研組即奔赴都江堰、北川、綿陽、綿竹等重災區,全力搜集最新的立法素材。

問題的關鍵在于,《防震減災法》雖然早在1997年就已經出臺,但十年來,我國并沒有發生較大地震,該法也就無法得到有效檢驗,而汶川地震恰恰提供了檢討立法得失的歷史契機。現行《防震減災法》僅有七章48條,汶川地震前的修訂草案也僅僅是八章59條,而在汶川地震后,卻猛增到了十章99條。除了重點完善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震后恢復重建等內容外,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監督管理等都是新增章節。

汶川地震使中華民族遭遇了空前的劫難,但也成為最為現實、最富價值的立法參照,促使立法者將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法律化,并在制度層面汲取教訓、彌補不足。

典型的一例是,汶川地震發生后,都江堰聚源中學教學樓、中醫院住院部倒塌,人員傷亡極其慘烈,一時成輿論焦點。 這一嚴酷教訓令立法者意識到,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設計和施工,其抗震標準必須高于普通的房屋建筑。這一痛定思痛的理念,最終轉化成《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中的法定要求。

另一個典型例證是,立法調研組在四川災區了解到,安縣桑棗中學、德陽孝泉中學、綿陽花園中學等學校經常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教育。震災來臨后,這些學校師生有條不紊地施行自救、互救,大大減輕了人員傷亡。這些寶貴經驗同樣啟發了立法者,《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為此明確規定,學校應當把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同時要求政府部門、新聞媒體等開展相關的救援演練和公益宣傳,提高全民的自救與互救能力。

救災資金與物資的監管、應急救援的協調指揮、國際救援的組織運行等等,在以往的小級別震災中并不突出,相應的制度規范亦未引起足夠重視甚至是空白,而在汶川地震中,這些新難題、新現象出現了“放大效應”,也推動防震減災立法走向了許多未知的領域。比如,為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明確要求,只有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地震災害現場清理。一旦發現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再比如,汶川地震后出現了普遍的心理危機,修訂草案因此將心理援助納入了災后救助的范疇,這也是“心理援助”第一次寫入中國法律。可以預見,這將有力推動災后救援從物質層面躍升到精神層面,使救災水平發生質的飛躍。

正是借助汶川地震這一鮮活的災難樣本,《防震減災法》的修訂不再停滯于口號、原則層面,而是深入到抵御災難、人文關懷的每一個細枝末節,煥發出溫暖人心的“細節的力量”。

用制度防止悲劇重演 更可靠

無獨有偶,今年10月下旬經三審后通過的《消防法》修訂案,也從近期發生的災難性事件中提煉出了不少立法思維。比如,公安消防隊在汶川地震中作用顯著,推動修訂后的《消防法》進一步明確其應急救援功能,并對設備保障、技能訓練等等提出了法定要求;再比如,造成44人死亡、數十人受傷的“9·20”深圳舞王俱樂部特大火災,充分暴露了消防安全措施不力等漏洞,促使修訂后的《消防法》進一步嚴格了對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罰。

從《食品安全法》到《防震減災法》,再到《消防法》,在立法機關同時亮相的3部法律草案,都從近期發生的災難和悲劇汲取了諸多啟示,這種立法變革效應在中國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對于法制建設具有特別的意義。

災難和悲劇是不幸的,但這或許正是改進立法、完善制度所付出的一種成本。正如參與《防震減災法》修訂的一位人士所言:汶川地震對于國家和民族而言是一個巨大的災難,但對于法制建設可能是件好事。

在以往的天災人禍中,將“壞事變成好事”的邏輯并不鮮見。只不過,彼時人們更多看到的是經驗教訓在內部“消化”,而“英雄輩出”“領導重視”之類的宣傳也往往淡化、掩蓋了悲劇的真相,甚至異變成某種“政績秀”。如今,當“壞事變成好事”的邏輯終于在法律改善、制度變革層面上運行,這至少表明,包括立法者在內的社會各界都已認識到,當災難降臨、悲劇發生時,固然需要“領導重視”“英雄輩出”,但還是制度保障更加可靠些。無論對于預防災難還是改善公共治理而言,這都是一個深刻的轉折。

悲劇和災難固然是推動法制變革的契機,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才能保證這些變革真正實現防止悲劇重演的制度效應。這就要求立法者不空耗災難所付出的巨大成本,使這種成本真正轉化成公共利益、公民權益高于一切的立法理念,轉化成法律制度有的放失的實質性變革。而在執法領域,同樣需要將制度變革真正落實到位。在“三鹿事件”中,盡管《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已經對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有了較為完善的規定,但當地高層官員依然隱瞞真相、拖延報告達一個多月之久。如今,《食品安全法》草案雖然已經強化了報告制度,但一些地方執政者能否徹底擺脫保護“個人政績”和“地方聲譽”的沖動,還不得不打上一個問號。倘若因立法疏漏或執法失敗造成重復性災難,那么只能使災難更具悲劇色彩。而這,也是包括立法者、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在內都應該努力避免的。

從災難中汲取立法的智慧,用法制的力量防止悲劇的重演。如此,才能對得起已經支付的悲劇代價,也才能不辜負災難中已經逝去的靈魂!

注定要在立法史上留下一個特殊印記。

防震減災法:汶川地震啟發立法細節

《食品安全法》提交三審之際,《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亦進入初審程序。這一修法行動,很容易令人聯想起汶川地震。

事實上,《防震減災法》的修訂最初與汶川地震并無任何關聯。這場災難發生前,《防震減災法》修訂已列入立法規劃,修訂草案亦在今年5月初完成起草。據參與立法的有關人士披露,5月12日上午,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機構還會商了《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當天下午就發生了汶川地震。這一極其巧合的變故,“打亂”了原定的立法節奏,原本已基本定型的修訂草案亦重新“回爐”。

按照原定計劃,《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應在今年6月下旬提交一審,但汶川地震發生后,立法機關果斷推遲了這一議程。吳邦國委員長等高層亦指示,要做好《防震減災法》的修訂工作,必須深入災區調研。今年9月初,災區局勢稍稍安定之后,一個立法調研組即奔赴都江堰、北川、綿陽、綿竹等重災區,全力搜集最新的立法素材。

問題的關鍵在于,《防震減災法》雖然早在1997年就已經出臺,但十年來,我國并沒有發生較大地震,該法也就無法得到有效檢驗,而汶川地震恰恰提供了檢討立法得失的歷史契機。現行《防震減災法》僅有七章48條,汶川地震前的修訂草案也僅僅是八章59條,而在汶川地震后,卻猛增到了十章99條。除了重點完善防震減災規劃、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震后恢復重建等內容外,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監督管理等都是新增章節。

汶川地震使中華民族遭遇了空前的劫難,但也成為最為現實、最富價值的立法參照,促使立法者將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法律化,并在制度層面汲取教訓、彌補不足。

典型的一例是,汶川地震發生后,都江堰聚源中學教學樓、中醫院住院部倒塌,人員傷亡極其慘烈,一時成輿論焦點。 這一嚴酷教訓令立法者意識到,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設計和施工,其抗震標準必須高于普通的房屋建筑。這一痛定思痛的理念,最終轉化成《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中的法定要求。

另一個典型例證是,立法調研組在四川災區了解到,安縣桑棗中學、德陽孝泉中學、綿陽花園中學等學校經常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教育。震災來臨后,這些學校師生有條不紊地施行自救、互救,大大減輕了人員傷亡。這些寶貴經驗同樣啟發了立法者,《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為此明確規定,學校應當把地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同時要求政府部門、新聞媒體等開展相關的救援演練和公益宣傳,提高全民的自救與互救能力。

救災資金與物資的監管、應急救援的協調指揮、國際救援的組織運行等等,在以往的小級別震災中并不突出,相應的制度規范亦未引起足夠重視甚至是空白,而在汶川地震中,這些新難題、新現象出現了“放大效應”,也推動防震減災立法走向了許多未知的領域。比如,為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明確要求,只有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地震災害現場清理。一旦發現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再比如,汶川地震后出現了普遍的心理危機,修訂草案因此將心理援助納入了災后救助的范疇,這也是“心理援助”第一次寫入中國法律。可以預見,這將有力推動災后救援從物質層面躍升到精神層面,使救災水平發生質的飛躍。

正是借助汶川地震這一鮮活的災難樣本,《防震減災法》的修訂不再停滯于口號、原則層面,而是深入到抵御災難、人文關懷的每一個細枝末節,煥發出溫暖人心的“細節的力量”。

用制度防止悲劇重演 更可靠

無獨有偶,今年10月下旬經三審后通過的《消防法》修訂案,也從近期發生的災難性事件中提煉出了不少立法思維。比如,公安消防隊在汶川地震中作用顯著,推動修訂后的《消防法》進一步明確其應急救援功能,并對設備保障、技能訓練等等提出了法定要求;再比如,造成44人死亡、數十人受傷的“9·20”深圳舞王俱樂部特大火災,充分暴露了消防安全措施不力等漏洞,促使修訂后的《消防法》進一步嚴格了對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罰。

從《食品安全法》到《防震減災法》,再到《消防法》,在立法機關同時亮相的3部法律草案,都從近期發生的災難和悲劇汲取了諸多啟示,這種立法變革效應在中國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對于法制建設具有特別的意義。

災難和悲劇是不幸的,但這或許正是改進立法、完善制度所付出的一種成本。正如參與《防震減災法》修訂的一位人士所言:汶川地震對于國家和民族而言是一個巨大的災難,但對于法制建設可能是件好事。

在以往的天災人禍中,將“壞事變成好事”的邏輯并不鮮見。只不過,彼時人們更多看到的是經驗教訓在內部“消化”,而“英雄輩出”“領導重視”之類的宣傳也往往淡化、掩蓋了悲劇的真相,甚至異變成某種“政績秀”。如今,當“壞事變成好事”的邏輯終于在法律改善、制度變革層面上運行,這至少表明,包括立法者在內的社會各界都已認識到,當災難降臨、悲劇發生時,固然需要“領導重視”“英雄輩出”,但還是制度保障更加可靠些。無論對于預防災難還是改善公共治理而言,這都是一個深刻的轉折。

悲劇和災難固然是推動法制變革的契機,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才能保證這些變革真正實現防止悲劇重演的制度效應。這就要求立法者不空耗災難所付出的巨大成本,使這種成本真正轉化成公共利益、公民權益高于一切的立法理念,轉化成法律制度有的放失的實質性變革。而在執法領域,同樣需要將制度變革真正落實到位。在“三鹿事件”中,盡管《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已經對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有了較為完善的規定,但當地高層官員依然隱瞞真相、拖延報告達一個多月之久。如今,《食品安全法》草案雖然已經強化了報告制度,但一些地方執政者能否徹底擺脫保護“個人政績”和“地方聲譽”的沖動,還不得不打上一個問號。倘若因立法疏漏或執法失敗造成重復性災難,那么只能使災難更具悲劇色彩。而這,也是包括立法者、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在內都應該努力避免的。

從災難中汲取立法的智慧,用法制的力量防止悲劇的重演。如此,才能對得起已經支付的悲劇代價,也才能不辜負災難中已經逝去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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