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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性紅斑狼瘡者不適宜懷孕

至今對系統性紅斑狼瘡的確切發病機制尚不清楚, 治療只能達到控制病情, 減少復發的目的。 但是, 如果不及時診治的話, 最終必然累及腎臟、心臟、神經等, 最后可死于腎功能衰竭。 系統性紅斑狼瘡多發生于生育年齡的婦女, 尤以20~30女性多見。

妊娠、分娩可影響sle的自然病程。 一般認為, sle患者約20%一40%在妊娠期間病情可以惡化。

在未經治療及活動期孕婦妊娠頭三個月易發生流產, 妊娠末三個月及產后易使sle患者病情加重。

經研究發現, 當sle患者病情尚未得到控制而處于活動期時, 一旦懷孕, 不僅可導致患者病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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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蛋白尿、高血壓、水腫等, 而且容易發生流產、早產、胎兒發育不良等。 據統計, 這類患者的胎兒死亡率為正常人的2—3倍;娩出的胎兒中, 有60%的新生兒體重低于正常兒。

這是因為母親處于sle病情活動期, 免疫復合物沉著于胎盤滋養層基底膜, 造成胎盤血供不良從而影響胎兒的血液循環, 導致胎兒發育遲緩甚或死亡。

過去曾將sle作為妊娠禁忌, 隨著對妊娠合并sle研究的進展, 目前多數學者認為sle患者可以妊娠, 條件為:

1.病情控制1年以后, 即已停用激素1年以上;

2.sle屬于控制期, 患者仍在服用強的松, 但每日僅為5一15毫克, 基本上無sle活動表現;

3.妊娠初次發病;

4.如已伴有狼瘡性腎炎, 腎臟已被疾病波及, 應待腎功能及所有活動期指標得到理想控制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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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無其他嚴重器官病變時再考慮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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