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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孕婦六次產檢未檢測出胎兒缺陷 向醫院索賠

2010年, 陳凱的妻子若非(化名)懷孕后到溫州蒲城衛生院登記, 并按衛生院要求進行了6次產前檢查, 均未發現異常。 2010年10月6日, 若非產下女兒欣欣。 可醫生卻告知, 欣欣腹部有裂縫, 后孩子被診斷為先天性腹裂。

此后一個多月的治療, 花去陳凱夫婦5萬多元。 陳凱夫婦將衛生院告上法庭, 要求其賠償21萬元, 理由是欣欣出生時, 夫婦倆都很年輕, 完全有更好的選擇。

衛生院既未查出胎兒異常, 更未告知陳家應進行產前診斷, 違背了醫療活動中高度注意義務和知情同意原則, 使孕婦喪失了自行處理畸形胎兒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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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畸形胎兒出生有直接因果關系。

衛生院則稱, 農村醫院設備落后, 不足以發現一些畸形情況。 陳凱夫婦是成年人, 應知道農村和城市醫療條件的區別, 畸形嬰兒的出生系其胚胎自身造成, 不是醫院的產前檢查造成。

一審判決僅支持賠付精神撫慰金3.5萬元。 陳凱夫婦提出上訴, 但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律看點

1.發現嬰兒異常未及時告知產婦, 醫院是否違法?2.產檢未查出嬰兒畸形, 醫院是否應擔賠償責任?

法律解讀

懷疑胎兒異常應讓孕婦做產前診斷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青山律師說, 我國法律對產前檢查有明確的規定, 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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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孕婦、產婦保健, 即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經產前檢查,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 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經產前診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 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三)因患嚴重疾病, 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未及時告知嬰兒父母醫院存在侵權行為

李青山律師表示, 對于產前檢查發現的問題, 醫院應當如實告知嬰兒父母, 尊重嬰兒父母享有的知情權。 如果醫院沒有告知, 就侵犯了嬰兒父母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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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李青山律師說, 由于技術水平、設備條件或者其他人為因素, 導致很多在產前檢查階段就可以發現的胎兒先天畸形沒有被篩查出, 畸形兒出生后, 患者一方將醫院告上法庭的案例也不少。

雖然各個案子的具體案情不同, 法院的判決也不盡一致, 但是, 大多數都判決醫院要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 只是賠償數額和項目有所差異。

未篩查出胎兒畸形醫院應負責賠償

李青山說, 產前檢查是對懷孕婦女定期的常規健康檢查, 目的是保障孕婦和胎兒的健康, 預防和治療母親和胎兒可能發生的各種異常。 一般情況下, 應在懷孕20周左右, 進行B超大畸形篩查。 負責篩查的醫院沒有篩查出胎兒的先天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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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先天畸形嬰兒出生, 醫院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民事賠償包括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嬰兒的醫療費等。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父母的賠償, 因為畸形兒的出生會對父母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 畸形兒出生后, 父母要為其治療承擔高昂醫療費, 這筆支出與產前檢查的誤診有因果關系, 應由責任醫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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