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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病人能否懷孕

心臟病人能否懷孕, 取決於心臟功能和疾病性質。 心臟病變輕, 能勝任正常體力勞動, 年齡不滿35歲者, 可以懷孕。 若心臟病變重, 輕微勞動後便氣急、心悸, 則不宜懷孕。 孕婦若患先天性心臟病伴有紫紺的, 胎兒流產、早產、死胎的可能性更大, 先天性心臟病還有遺傳傾向, 父母一方有“先心”, 嬰兒“先心”的發生率是2%, 是一般人群的6倍。 先天性心臟病畸形嚴重伴有紫紺, 風濕性心臟病重度二尖瓣狹窄, 嚴重心律失常, 亞急性細菌性心內膜炎及以往有過心力衰竭病史者, 均不宜懷孕。

不宜妊娠的心臟病婦女如果懷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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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懷孕3個月內作人流。 超過3個月作引產, 就有一定危險性, 應在心內科和產科醫師密切配合下引產。 若出現心力衰竭, 必須控制心衰後才能引產。 心臟病婦女若能事先征得心內科和產科醫師同意後再懷孕, 安全係數就大得多。

懷孕後要定期產前檢查。 在懷孕的頭5月內每2周查一次, 5個月後每週查一次。 紫紺型先天性心臟病及心功能較差者, 應提前2周住院, 以便仔細觀察、檢查, 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必要時, 分娩時由心內科和產科醫師共同觀察, 以便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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