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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打拐模式升溫 “微博 警方”解救乞討兒童


2月8日, 在微博幫助下, 被拐兒童樂樂被找回。 這種打拐模式正不斷升溫——

微博的奇跡:

丟了3年的孩子找回來了

“失蹤1050天的樂樂找到了!”

2月8日下午, 當彭高峰見到失蹤近3年的兒子彭文樂, 不禁失聲痛哭。

回憶尋人過程, 彭高峰除了感謝那些幫助他的好心人外, 還得感謝網絡平臺微博。

2008年3月25日傍晚, 3歲的彭文樂在深圳被拐失蹤, 彭高峰踏上了漫漫尋子路, 但是, 效果并不理想。 2009年, 一直關注彭高峰尋子的《鳳凰周刊》記者鄧飛把彭文樂的照片發上了微博。 經過博友快速廣泛的傳播, 終于, 在今年除夕(2月2日), 有博友聯系上彭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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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他在江蘇省邳州市一個村莊看見一個酷似彭文樂的孩子。 經確認后, 大年初三, 彭高峰隨同深圳警方一道趕到邳州。 經過周密布置, 終于將孩子尋回。

1月25日,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嶸開通了微博“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 期望借助博友的力量, 拍攝街頭乞討兒童, 為尋找被拐兒童提供線索。 截至目前, 該微博的粉絲已經超過15萬。

“微博打拐”話題在春節期間不斷升溫。 微博上關注解救乞討兒童的話題已經超過46萬條, 各地網友上傳乞討兒童照片超過2500張。

警方的聲音:

不放過每一條打拐線索

這一舉動, 引發了連鎖反應。 公安、社會組織與機構、媒體、明星微博也紛紛行動起來, 共同參與解救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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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韓紅在微博上發起倡議, 稱將在兩會上提交“嚴厲打擊和懲罰拐賣兒童案”的提案;同時, 各種公益組織和義工團體也在紛紛開通微博加入此次行動中。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表示, 將給予“微博打拐”以資金支持。

對于社會自發的打拐行動, 各地公安官方微博紛紛發布公告表示支持, 希望網友提供線索。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在微博上說, 我會通過微博和大家保持溝通, 歡迎提供拐賣犯罪線索。 對每一條線索, 公安部打拐辦都會部署核查。 此外, 他還把拐賣犯罪在逃人員吳正蓮的通緝令放在微博上, 得到大量轉發。

深圳市公安局局長李銘說, “微博打拐”將傳統的“群防群治”與現代科技手段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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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給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以震懾, 更將明顯提高警方的打擊效果。 深圳警方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離不開廣大市民、網友的支持和配合。

據介紹, 近年來, 我國已開展5次全國打拐專項行動。 早在去年7月, 公安部召開全國深化打拐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 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強化打擊措施, 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將打拐工作繼續引向深入。 凡兒童少女失蹤被拐, 一律設專案組偵辦。

有人說, 這是一場打拐的官方力量與社會力量的大聯動, 為打擊拐賣犯罪架起一張遍布城鄉的天羅地網。

網友的質疑:

會持久嗎?會打草驚蛇嗎?

博友“mei時美刻”說, 當你們開車等紅綠燈時, 如果有小朋友來乞討, 請把他們的樣子用手機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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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上微博。 支持微博打拐, 拯救被拐小朋友, 將人販子繩之以法。

對于“微博打拐”, 數量眾多的博友很支持。 他們或加以轉發, 或隨手拍照加入行動。

在博友的推動下, “微博打拐”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并收到了一定實效。 然而, 有廣州博友反映, 部分平日常見乞兒的路段, 這幾天見不到他們的蹤影了。 這也引發了部分博友對于這種打拐形式的擔憂和質疑。

他們最擔憂的是, 現在這樣做會打草驚蛇, 會讓部分行乞人員藏匿甚至是迫害孩子, 等風頭一過就又會有一批新的受害者。 著名編劇六六在微博上說, 打拐需要國家統一部署, 不能自己這么私下搞, 打草驚蛇以后禍害了孩子, 好心辦了壞事。 對于這樣的擔憂, 有博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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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確實存在報復可能, 但正如解救人質存在風險一樣, 不能成為拒絕行動的理由, 而只能盡量將危險降到最低。

許多網友對微博內容的真實性產生了質疑。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沈浩就對博友“孔二狗”提出質疑:您文章描述的被拐兒童被割舌頭、掰斷胳膊、截斷腿是否真實?博友何鎮飚認為, 不能將街頭乞兒等同于被拐兒童, “拐賣健康兒童致殘行乞”說的真實性需要求證。

同時, 博友還質疑這樣的行動的持久性, 認為打拐若沒有政府參與, 只是一陣風。 對此, 一直參與打拐的博友、《鳳凰周刊》的記者鄧飛說, 我們的公安系統一直在主導打拐, 未有缺席。 民間合力支持和協助公安打拐, 并延展到其他配套工作的反思和改變, 努力系統解決兒童販賣問題。

在贊許和質疑之余,不少博友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

在具體操作方面,許多博友建議,在不能分清組織者是拐賣兒童嫌犯,還是孩子父母的情況下,最重要的是撥打110報警,以避免不必要的沖突。

在資金支持方面,“狙擊手的貓”建議,打拐任務艱巨而漫長,志愿者的力量非常有限,應設立一個打拐基金會,讓更多的人能夠貢獻自己的力量。有些博友建議,用福利彩票基金來解決被拐兒童救助問題,既合理又合法。

在長效機制方面,“Justin的安吉拉”認為,通過微博上傳照片打拐只是一個開始,后面要做的還有很多,應該建立一個較為完善的打拐救助系統,以保障打拐能持續地、有效地進行下去。其中,有博友建議,當下建立全國范圍內的被拐兒童數據庫,應非難事。

利大于弊,隱私權應讓位于生存權

微博打拐,這事具有很好的標本意義,意義甚至超出了解救被拐兒童事件本身。

如果不是網友提供的有效線索,公安機關可能很難在短期內偵破案件;如果不是公安機關的有效回應和積極行動,網友的熱情和善舉也很難取得這樣的實效。這種有效的互動是讓人欣喜的。

對于其他行政管理,應該說都可以借鑒。其實治安的綜合治理和社會秩序的有效維持,本身帶有一定的群眾自我規范和自我管理的性質,因此,調動群眾積極性,有效發動群眾,是一種好的方式。

對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權問題,我認為,權利總分輕和重,在彼此存在一定沖突的情況下,可能需要選擇重的。當被拐賣的兒童面臨失去生存權、生命權的時候,肖像權、隱私權可能相較就是輕一些的權利,應該讓位于生存權的捍衛。同時,孩子的面貌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變化,這種影響可能也只是一定限度的。

犯罪分子會不會因為兒童信息的披露而轉移、藏匿甚至是殘害孩子?我認為,這可能取決于公安機關是否能在得到線索后的最短時間內主動出擊,進行偵破。如果越來越多的人參與進來,將防護網越織越密,相信警民合作,一定能夠跑得贏犯罪分子。因此,應該說,此舉,利大于弊。

同時,熱心的公眾也可以作公共安全志愿者,參與相應幼兒安全教育的工作。

官方和社會的打拐應實現更有效的合作,缺一不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敬波

責在職能部門,不能以侵犯隱私為代價

一方面,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是專業的法律行為,不是所有公民都能夠介入和參與的;另一方面,這一行動本身有風險、有難度,如果處置不當,不但可能傷及他人,也會傷害自己。只身打拐的做法更不可取。同時,轟轟烈烈的“全民打拐”運動,有可能會掩蓋一些職能部門在打拐工作中的缺點和不足。

因此,打拐工作應該由公安機關來推動。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公眾在這一過程中注定無所作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有向公安機關舉報犯罪行為的義務。公民可以借助于互聯網絡向公安機關提供犯罪線索,但是不要隨意在互聯網絡上發布有關信息,因為這樣可能會侵犯公民的權利。

這次公眾自發的打拐行為,精神可嘉,但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當前我國執法機關各自為政的現象依然比較普遍,今后戶籍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城市管理人員發現流浪兒童應當及時與戶籍管理部門溝通,加大兒童有關信息的供給,讓犯罪分子無處遁形。

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不能留死角,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活動中,應該強化行政執法機關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也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拐賣兒童的犯罪活動。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問題上,我認為,不能以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為代價解救被拐賣兒童。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喬新生

是新模式,但要有章可循

網友們自主、自發的打拐行動,值得褒揚。

現在,單純依靠公安機關打擊和預防犯罪,壓力仍然較大。而利用網絡技術和網絡平臺,有可能能夠達到公安機關所不能及的效果。因此,發動群眾參與打拐是必要的,這可以被看作是“21世紀利用網絡平臺的社會預防犯罪新模式”。

但是,也需要看到,以網絡為組織的網民行為常常以帶有自發色彩,打拐又是一項專門機關的法律行動。因此,在鼓勵網友積極參與的同時,也應隨時根據情況對一些行為加以規范和糾正,比如制定相關法律,對公眾參與預防犯罪時的行為加以約束,明確規定“應該為”、“當然為”和“不該為”的邊界,讓公眾的行為有章可循,讓善舉能夠在法律框架下更有效地得到實現。

同時,幫助解救被拐賣兒童是維權的行動,但要注意處理好這一過程中維權和侵權的關系,避免因方式方法不妥,造成新的侵權。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教授 王順安

努力系統解決兒童販賣問題。

在贊許和質疑之余,不少博友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

在具體操作方面,許多博友建議,在不能分清組織者是拐賣兒童嫌犯,還是孩子父母的情況下,最重要的是撥打110報警,以避免不必要的沖突。

在資金支持方面,“狙擊手的貓”建議,打拐任務艱巨而漫長,志愿者的力量非常有限,應設立一個打拐基金會,讓更多的人能夠貢獻自己的力量。有些博友建議,用福利彩票基金來解決被拐兒童救助問題,既合理又合法。

在長效機制方面,“Justin的安吉拉”認為,通過微博上傳照片打拐只是一個開始,后面要做的還有很多,應該建立一個較為完善的打拐救助系統,以保障打拐能持續地、有效地進行下去。其中,有博友建議,當下建立全國范圍內的被拐兒童數據庫,應非難事。

利大于弊,隱私權應讓位于生存權

微博打拐,這事具有很好的標本意義,意義甚至超出了解救被拐兒童事件本身。

如果不是網友提供的有效線索,公安機關可能很難在短期內偵破案件;如果不是公安機關的有效回應和積極行動,網友的熱情和善舉也很難取得這樣的實效。這種有效的互動是讓人欣喜的。

對于其他行政管理,應該說都可以借鑒。其實治安的綜合治理和社會秩序的有效維持,本身帶有一定的群眾自我規范和自我管理的性質,因此,調動群眾積極性,有效發動群眾,是一種好的方式。

對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權問題,我認為,權利總分輕和重,在彼此存在一定沖突的情況下,可能需要選擇重的。當被拐賣的兒童面臨失去生存權、生命權的時候,肖像權、隱私權可能相較就是輕一些的權利,應該讓位于生存權的捍衛。同時,孩子的面貌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變化,這種影響可能也只是一定限度的。

犯罪分子會不會因為兒童信息的披露而轉移、藏匿甚至是殘害孩子?我認為,這可能取決于公安機關是否能在得到線索后的最短時間內主動出擊,進行偵破。如果越來越多的人參與進來,將防護網越織越密,相信警民合作,一定能夠跑得贏犯罪分子。因此,應該說,此舉,利大于弊。

同時,熱心的公眾也可以作公共安全志愿者,參與相應幼兒安全教育的工作。

官方和社會的打拐應實現更有效的合作,缺一不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王敬波

責在職能部門,不能以侵犯隱私為代價

一方面,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是專業的法律行為,不是所有公民都能夠介入和參與的;另一方面,這一行動本身有風險、有難度,如果處置不當,不但可能傷及他人,也會傷害自己。只身打拐的做法更不可取。同時,轟轟烈烈的“全民打拐”運動,有可能會掩蓋一些職能部門在打拐工作中的缺點和不足。

因此,打拐工作應該由公安機關來推動。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公眾在這一過程中注定無所作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有向公安機關舉報犯罪行為的義務。公民可以借助于互聯網絡向公安機關提供犯罪線索,但是不要隨意在互聯網絡上發布有關信息,因為這樣可能會侵犯公民的權利。

這次公眾自發的打拐行為,精神可嘉,但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當前我國執法機關各自為政的現象依然比較普遍,今后戶籍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城市管理人員發現流浪兒童應當及時與戶籍管理部門溝通,加大兒童有關信息的供給,讓犯罪分子無處遁形。

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不能留死角,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活動中,應該強化行政執法機關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也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拐賣兒童的犯罪活動。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問題上,我認為,不能以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為代價解救被拐賣兒童。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喬新生

是新模式,但要有章可循

網友們自主、自發的打拐行動,值得褒揚。

現在,單純依靠公安機關打擊和預防犯罪,壓力仍然較大。而利用網絡技術和網絡平臺,有可能能夠達到公安機關所不能及的效果。因此,發動群眾參與打拐是必要的,這可以被看作是“21世紀利用網絡平臺的社會預防犯罪新模式”。

但是,也需要看到,以網絡為組織的網民行為常常以帶有自發色彩,打拐又是一項專門機關的法律行動。因此,在鼓勵網友積極參與的同時,也應隨時根據情況對一些行為加以規范和糾正,比如制定相關法律,對公眾參與預防犯罪時的行為加以約束,明確規定“應該為”、“當然為”和“不該為”的邊界,讓公眾的行為有章可循,讓善舉能夠在法律框架下更有效地得到實現。

同時,幫助解救被拐賣兒童是維權的行動,但要注意處理好這一過程中維權和侵權的關系,避免因方式方法不妥,造成新的侵權。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教授 王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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