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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拍門引狗叫嚇得3歲男童摔倒在地上致骨折 被判賠900元

不到3歲的樂樂獨自在自家院子裡玩耍, 鄰居用力拍打鐵門的聲音引起了院內的狗叫聲, 樂樂嚇得摔倒在地上致骨折。 事發後, 樂樂起訴鄰居索賠兩萬餘元。 近日, 經通州法院判決, 樂樂獲賠醫療費等共計900餘元。

今年1月的一天早上, 張女士帶著3歲幼子樂樂在自家院裡玩耍, 由於她去衛生間, 便將兒子獨自留在院子裡。 這時, 鄰居找樂樂家人商議事情, 大力拍打他家的大鐵門, 咚咚的響聲引得院子裡的狗大叫。 樂樂被敲門聲及狗叫聲嚇哭並摔倒在地。 因樂樂一直哭鬧, 張女士便將孩子送往醫院。 樂樂被診斷為右肱骨外上髁骨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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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 張女士以樂樂的名義, 將拍門的鄰居訴至法院, 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以及後續治療費等共計兩萬餘元。 案件審理前, 承辦法官前往派出所調取了民警對張女士的詢問筆錄, 因被告未與孩子發生身體接觸, 因此民警未找被告做談話筆錄。 庭審中, 被告否認事發當天拍過樂樂家的鐵門, 拒絕賠償。 而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張女士所述情況。 正當案件審理陷入被動時, 張女士提及事發當天下午, 民警曾對雙方進行調解, 可能有視頻記錄。 法官調取當天的調解視頻, 確認被告當時認可了拍門以及孩子摔倒的事實。 法院認為, 根據原告提供的診斷證明、監控照片、派出所詢問筆錄、出警錄影中的談話內容及日常生活邏輯綜合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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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可以認定被告到原告家拍門的 行為與原告受傷存在一定的因果聯繫。 但與此同時, 原告僅是不到3歲的幼兒, 獨自一人在有狗的院落內玩耍, 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 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有一定 責任, 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同時, 原告主張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依據不足。 最終, 法院判定被告需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900餘元。 判決後, 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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