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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結核患者需暫緩懷孕

患結核病的孕產婦在產前、產時及產後可將結核菌傳染給胎嬰兒, 引起圍產期感染。 妊娠期結核桿菌感染胎盤, 引起絨毛膜羊膜炎, 從胎盤到臍靜脈經血源傳給胎兒, 或經吸入, 攝入污染的羊水而感染胎兒。 血源性傳播可在胎兒肝或肺形成1個或多個原發感染灶, 而經羊水感染者則只在肺或腸內形成感染灶。 先天性☆禁☆感染病例中, 血源性和羊水傳播的感染各占一半。 產時感染為分娩時吸入或攝入感染的母體生殖道液體而感染。 產後感染為新生兒經飛沫吸入結核桿菌, 或攝入污染的乳汁, 及皮膚粘膜損傷妊娠期禁用的抗結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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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不知您一共服了多長時間的藥?現在的結核病是否還有活動病變?一般肺結核至少要連續服藥9個月, 重症或痰菌陽性的藥服12個月以上。 否則會使病變復發或易產生耐藥。 要避免藥物對胎兒的不良影響, 在懷孕期間有一些抗結核藥是要禁用慎用的。 氨基糖甙類:這類藥物,妊娠期都屬禁忌藥物。 特別鏈黴素, 在妊娠期易通過胎盤進入胎兒迴圈, 損傷胎兒聽神經和內耳迷路位置感受器, 致嬰兒耳聾或眩暈, 甚至終生耳聾。 此外, 卡那黴素、卷麯黴素等氨基甙類亦應免用。

已婚婦女如確診患了活動性肺結核最好別懷孕。 患肺結核婦女妊娠對病人對胎兒都不利。 另外, 用於治療肺結核病的利福平、鏈黴素等藥物都不宜在懷孕期間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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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患嚴重的肺結核, 胎兒可因缺氧與營養不良, 導致發育不良或死胎。 結核菌也可通過血液運行播散, 在胎盤內形成結核病灶, 經破壞絨毛後進入胎兒體內, 傳染給胎兒。 一般肺結核患者分娩後, 如能嚴格與嬰兒隔離, 結核菌傳染給新生兒的可能性很小, 對其生長發育也無影響。

重症肺結核患者如妊娠, 應在6-8周內做人工流產。 肺結核婦女產後要儘快恢復體力, 按時服藥, 避免過勞, 要儘量和嬰兒分開, 嬰兒最好有別人照顧, 及時接種卡介苗, 以免傳染上結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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