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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懷孕分娩法律法規:孕產期保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三章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㈠、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后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㈡、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 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㈢、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 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㈣、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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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 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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