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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如何計算

國家只是在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因此國家並沒有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和天數, 但根據這條實踐中認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 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 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有產檢假規, 在規定的範圍內, 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 算正常出勤對待, 具體的規定如下:懷孕第1-6個月, 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用於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懷孕第6-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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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8個月, 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 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 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如果女職工休產檢假的申請被單位拒絕或工資被扣, 女職工可以向勞動部門依法投訴、舉報或申請仲裁。 如果對裁決不服, 可以像小紅一樣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孕媽媽們, 理直氣壯地請產檢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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