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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用藥會導致流產的原因

孕期用藥大多數藥物可從母體經胎盤到達胎兒體內, 胎兒對藥物的反應取決於藥物作用、劑量、用藥時間、胎盤通透性及胎兒組織器官發育的階段等情況。 受精卵植入子宮內膜並形成兩胚層時, 此時藥物對胚胎有兩種影響。

其一表現為有害藥物全部或部分破壞胚胎細胞, 致胚胎早期死亡, 妊娠中止, 流產或被母體自身吸收。 其二是指有害藥物並未損害胚胎或損傷少量細胞, 但由於此時期的細胞在功能上具有潛在的多向性, 可以補償或修復大量損傷的細胞, 因而不發生形態學方面的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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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稱為不易感期。 受精後第3~8周, 為器官高度分化時期, 大多數器官的始基在此時期形成, 胚胎細胞已失去多向性, 並開始定向發育, 因而不易通過細胞分化的代償來修復。

一旦有害物質侵入, 極易發生形態上結構異常, 導致畸形發生, 故稱為致畸高度易感期。 藥物的致畸作用與藥物性質、用藥時的胎齡、藥物劑量、療程長短及胎兒的遺傳素質有關, 其中最重要的是藥物性質及用藥時的胎齡, 從狹義角度講, 藥物致畸高危期是在孕早期(特別是胚胎17~56天), 因為這是胚胎器官分化發育的重要階段, 此時期細胞分化迅速, 發生一系列的形態變化, 大多數器官始基在此時期形成, 一旦受到有害因素的影響, 極易發生形態上的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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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畸形, 故稱為“致畸高度易感期”。

在胚胎發育過程中, 各器官的分化是不同步的, 分化時間有早晚之別, 分化速度有快慢之分, 因此不同器官的致畸易感期長短不一, 如中樞神經系統易感期最長, 發生時間也最早, 從受精第15天直至胎兒娩出, 其中在15~36天最為敏感。 心臟在受精後20~40天、四肢在24~46天最敏感。 受精後第9周至足月, 大多數器官分化已基本完成, 隨著妊娠月份的增加, 對有害物的敏感性逐漸降低。

但在妊娠12周左右, 分化發育較晚的外生☆禁☆殖☆禁☆器仍有可能出現形態上的異常, 中樞神經系統也仍在分化和發育中, 致畸敏感性仍然存在。 在妊娠中晚期, 有害藥物的影響主要可導致生理功能的缺陷及發育遲緩, 出生時低體重或出生後行為發育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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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些障礙直到青春期才表現出來。 可見孕期用藥應特別慎重。 由於許多器官發育時間有交叉, 致畸易感期也相互交叉, 幾種不同藥物可以導致同類畸形, 一種藥物也可導致多種畸形, 如聽力喪失可發生在母體大量應用鏈黴素治療時, 也可發生在母體患風疹後, 而且風疹病毒也可同時導致心臟畸形和白內障。 畸形的發生取決於胚胎發育的不同階段, 但同一發育階段不同有害物質可造成不同的畸形種類。 例如, 沙立度胺(反應停)主要導致肢體缺陷。

從廣義角度講, 整個孕期都屬於致畸高度易感期。 因為, 即使胚胎器官已經分化, 但胎兒在整個發育成熟階段對藥物損害的抵抗力依然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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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同的是, 藥物對胎兒的影響, 最嚴重的時期是妊娠90天以前, 主要導致解剖形態畸形。 而孕中、晚期, 胎膜胎盤屏障變薄, 藥物容易透過, 胎兒仍易受藥物的影響, 主要導致宮內生長遲緩和出生後的功能行為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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