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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按工資總額作為生育險繳費基數?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研究起草了《生育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 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
人社部在關於《生育保險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 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費。 這樣規定主要基於三個考慮:
一是符合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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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二是與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專案的規定一致, 有利於落實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中關於“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的規定。
三是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 表明單位無論招用男、女職工, 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 體現了生育不單是女職工個人的事情而是一個家庭乃至社會責任的理念, 特別是在女性就業比男性更為困難的背景下, 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實現風險共擔, 有利於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的生育成本負擔, 有利於消除就業性別歧視, 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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