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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軌,短信和QQ記錄能做證據嗎?

這天, 小喬正在洗澡, 他的手機短信提示音響了, 妻子林娜擔心有急事, 就順手看了看。 這一看不要緊, 只見對方直呼小喬“老公”, 極其曖昧。 林娜不想坐以待斃, 經過細心觀察, 她發現小喬還有一個QQ號。 她也註冊了個新號, 加他為好友。 在小喬的音樂發燒友群裡, 林娜看到一個叫紫玉的網友與小喬互動頻繁。 之後, 林娜在微博中順利找到了那個叫紫玉的女人, 她的微博裡有不少兩人的親密照片。

知道真相的林娜提出離婚, 小喬卻不認帳:“QQ和微博都是虛擬的, 怎麼能當證據呢?”他還堅稱短信裡的名字也不是紫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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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自己的工作夥伴。 林娜只能向律師求助:手機短信和網路聊天記錄能作為丈夫出軌的證據嗎?

以往的法律規定中, 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一種, 僅指傳統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2015年2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實施意見》首次將電子資料納入證據範疇。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功能變數名稱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

在小喬的手機短信中, 有紫玉對小喬的“老公”稱呼, 有雙方約會開房的約定, 有相互表達情感的內容, 且小喬的手機是實名註冊, 一直是其本人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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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了他人借手機發短信的可能。 在音樂發燒友群裡, 小喬和紫玉互動的內容有關於在哪兒見面做什麼的交流, 與手機短信內容相互印證, 紫玉就是手機短信裡的“工作夥伴”。 經過仔細比對, 紫玉微博中的照片確系小喬與紫玉, 且有雙方多次共同遊玩的記錄。 這些證據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 還原了事實。 因此, 在離婚訴訟中, 林娜的證據得到支持, 小喬需對林娜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 並非所有的手機短信和網路聊天都能成為訴訟證據。 此案中, 手機短信、QQ聊天記錄和微博三方面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事實, 才能夠作為當事人主張的證據。 因此, 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載體只是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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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其所載明的內容是否能還原事實, 這是成為證據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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