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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離婚對養子女仍負有撫養義務

[案例簡介] 夏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結婚, 婚後, 夏某搬到王某家與婆婆住在一起。 開始, 一家三口關係融洽和睦, 但美中不足的是, 夏某婚後一直未孕。 經醫生檢查, 診斷為不能懷孕。 為了彌補這一缺憾, 王某張羅為家裡收養了一名女孩, 夏某對此並未表示反對。 王母去世後, 家庭生活發生變化, 夏某因過慣飯來張口的生活, 不能勝任家務勞動, 於是夫妻間矛盾加劇, 不久夏某提出離婚。 雙方因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有分歧而訴至法院。

[審理結果] 法院經過調查認為, 當初收養該女孩時, 夏某未表示反對, 之後與該女孩生活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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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認定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 鑒於此, 夏某在離婚後應承擔女兒的撫養義務。

[律師的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四條規定, “《收養法》施行前夫妻一方收養子女, 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 離婚後, 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本案中, 夏某在王某收養女孩時沒有表示反對, 並與其一同生活多年, 已經形成事實收養關係。 因此, 離婚後, 夏某對此女孩仍負有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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