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繼父母子女關係的類型

繼父母子女關係有三種類型:
1.名分型, 即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 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 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 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義務。 此類繼父母子女關係為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繼父或繼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育義務, 是否撫育應以自願為前提。
2.共同生活型, 即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 繼子女尚未成年, 他們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 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
Advertisiment
或者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 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係。 此類繼子女與生父母、繼父母之間形成雙重權利義務關係。 未成年繼子女可以同時接受生父母與繼父或繼母對其的撫育, 將來成年後還要履行贍養生父母、繼父或繼母的義務, 並可以繼承生父母、繼父或繼母的遺產。
3.收養型, 即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已正式收養該繼子女為其養子女。 同時, 該子女與共同生活的生母
(父)一方仍為直系血親關係, 而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權利義務隨之消滅。
相關用戶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