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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撞死6歲女兒誰該為車禍買單?

丈夫駕駛單位車輛回家, 在自家門口不慎將6歲的女兒撞死, 妻子將丈夫和車輛所有人、保險公司等告上法庭, 索賠損失。 10月19日, 吳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集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雙重身份於一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 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5萬餘元。

案情重播:

駕駛單位小車回家, 不慎撞死女兒

施某是一家紡機廠的員工, 去年11月12日傍晚, 他駕駛單位的小車回家, 在將車輛駛入自家院內時, 未注意到6歲的女兒小文已經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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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院門的一側, 車輛行駛的速度雖然不快, 但還是將小文撞倒在地。 見到女兒倒地, 施某立即下車, 將受傷的女兒送到醫院搶救, 但女兒還是在當日死亡。

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後認為, 事發時小文所處狀態無法查實, 無法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由於在理賠時與保險公司意見不一致, 按理應由小文的父母作為法定繼承人提起訴訟, 但小文的父親就是本案的肇事者侵權方, 按照侵權人不能在事故中受益的原則不能作為原告, 那麼只有小文的母親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在訴狀中, 小文的母親要求肇事方, 也就是其丈夫和車輛所有人、以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7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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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

孩子父母監管缺失, 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認定本起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 原告沈某認為, 被告施某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所在單位允許其將車開回家中, 應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公司對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及被告吳江某紡機廠在保險公司投保100萬元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的事實沒有異議。 但是, 保險公司也提出, 受害人是一個才6歲的小孩, 其對事故發生是否具有過錯無法查清, 但就算是無過錯, 並不意味著其法定監護人也因此沒有過錯, 本案的原告與被告系夫妻關係, 同時也是受害人的父母, 原告以及被告作為法定代理人在監護時存在缺失, 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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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受害人共同監護人的原告也沒有盡到法定監護義務, 因而需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55萬餘元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 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及庭審陳述, 可確認被告施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 在駕駛過程中疏於觀察, 在明知受害人在門口迎接自己的情況下, 因操作不當將受害人撞倒, 直接造成損害後果的發生。 本案的受害人年僅6歲, 對危險行為的認知和辨識存在缺失, 對於父親停車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認識不足, 受害人的母親作為成年人應當能意識到危險的存在, 監護時有疏忽, 因此, 被告施某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原告沈某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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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紡機廠作為車輛所有人, 將車輛借給被告施某使用, 並不存在過錯, 不需承擔責任。 經法院核實, 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為74萬餘元, 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按照法律規定, 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11萬元, 實際支出的醫療費565.67元。 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事故責任人分擔, 負主要責任的被告施某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的70%, 即444191.65元。 由於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三者險, 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險, 該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 綜上, 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各項損失5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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