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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再生育的夫妻如何確保優生

假如夫妻雙方誕下的第一胎患有運動機能障礙、智力低下, 患者肢體有較大的殘疾的, 有可能會影響孩子未來的生長和獨立生活的情況, 為了避免重蹈覆轍, 也是對自己和孩子負責, 如果想要生第二胎, 應該要遵循優生學的原則。

優生學是一門根據遺傳病的病因和傳遞方式研究生育的學科, 它具有以下幾種原則:

①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

常見病種:成骨不全、軟骨發育不全、骨硬化症、視網膜母細胞瘤、顯性遺傳型的原發性癲癇、MarIan氏綜合征等。

優生學原則:

a.孩子的雙親其中之一為以上疾病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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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每胎都有發病的機會, 生下一胎患病的概率仍然很大, 所以不適合生第二胎。

b.假如夫妻雙方都正常, 且整個家族中都沒有患病的病例, 第一胎患兒可能是基因突變導致的, 再發生的概率很小, 所以可以再要第二胎。

②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

常見病種:苯丙酮尿症、散發性呆小症、半乳糖血症、垂體性侏儒症、肝豆狀核變性、小頭畸形、腎上腺生殖綜合征、糖原累積病、早老症、J型粘多糖病、先天性肌遲緩。

優生學原則:

a.雖然夫妻雙方都是正常人, 但均為相同的隱性致病基因的攜帶者, 所以每胎為此隱性疾病患兒的概率可達到1/4, 風險過高, 所以不適合再要第二胎。

b.類似於半乳糖血症、苯丙酮尿症、散發性呆小症等在孩子出生初期可以防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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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第一胎是由於診斷延誤, 造成無法治療的智力低下等病理性損害時, 在當地醫院具有治癒此種疾病的醫學水準和技術的條件下, 可以要第二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在第二胎出生後必須接受實驗室檢查, 若檢查結果仍是病兒, 應當及早接受治療。

③X連鎖隱性遺傳病

常見病種:血友病(A、B)、假肥大進行性肌營養不良、導水管阻塞性腦積水、外胚葉發育不全、視網膜色素變性腎性——糖尿病、型粘多糖尿病等。

優生學原則:這一類的病症發病率雖然高, 但是一般會發病的都是男孩, 具有明顯的性別差異, 如果想要再要第二胎, 必須作胎寶寶性別鑒定, 假如是女孩便不會患病。

④X連鎖顯性遺傳病

常見病種:遺傳性腎炎、抗維生素D性佝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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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學原則:

a.假如是母親患有此類疾病, 由於發病率達到1/2, 風險太高, 所以不能再要第二胎。

b.假如是父親患病, 因為父親的染色體只會傳給女兒, 所以女孩全部會患病, 而男孩都正常。 因此如果想要第二胎, 也需要作胎寶寶性別檢查, 是男孩則不會患病。

⑤多基因遺傳病

常見病種:先天性哮喘、先天性髖關節脫位、先天性心臟病、重症肌無力、脊柱裂、無腦兒、精神分裂症。

優生學原則:

a.對於能夠作產前診斷的病症, 例如脊柱裂、肌無力等, 經過診斷就能夠判斷出胎寶寶出生後無法存活, 所以在要第二胎的時候, 孕期必須到醫院進行檢查, 儘早發現胎寶寶可否存活。

b.不能作產前診斷的病種, 應當接受詳細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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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二級親屬無發病者, 胎寶寶患病率低於5%, 可以要第二胎;若直系親屬中有同樣的患者, 那麼遺傳的風險高於10%, 不能再要第二胎。

⑥染色體病

常見病種:先天愚型。

優生學原則:如果夫妻雙方的第一胎為染色體病兒, 應當對父母進行染色體檢查, 若正常, 就可以要第二胎, 但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 若檢查結果顯示夫妻雙方有一方為平衡易位攜帶者時, 就不能要第二胎。

⑦智力低下的優生原則

a.如果第一胎為獲得性智力低下, 也就是受過過量輻射、母親在孕期中毒、分娩窒息、顱內出血、出生後患過腦炎等疾病, 可以要第二胎。

b.假如是由特殊遺傳病而引起的智力低下, 如散發性呆小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愚型等, 可以按照以上6點的不同原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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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還有一種遺傳方式並不十分明確, 無論是造成了輕度還是中度的智力低下, 大多數都是多基因遺傳, 可以按照第二條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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