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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請假保胎期間被辭退?

    懷孕女工請假回家保胎, 沒想到兩個月后公司將她辭退。 近日, 這名女工無奈之下向濟南市婦聯投訴, 維權律師給予了明確答復。 據律師介紹, 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此舉涉嫌違法。

8日下午, 省城市民張女士向記者講述了她被辭的經過。 她原本是濟南一家私營企業的員工, 從事營銷工作, 已經在公司工作3年多了。 2006年8月張女士懷孕, 兩個月后以“需要保胎”為由向公司請假, 公司應允后她就沒有再上班。 可到了12月初, 她先后數次接到公司同事打來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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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她回單位辦理結清手續。 “這樣就意味著我被公司辭退了, 單位原來交著養老保險, 包括生育保險, 他們也說要停辦, 這直接損害了我的權益。 ”張女士氣憤地說。

隨后, 記者電話聯系到了張女士原單位的負責人許總經理。 他解釋說, 公司辭退張女士的做法與她是否懷孕并無聯系。 “公司的營銷人員都是以營銷額度作為考核的硬性指標。 張女士在工作期間, 業績很不理想。 公司辭退她是考慮已久的決定, 我們現在已經補充了新員工填補崗位。 ”

山東君義達律師事務所黃利群律師認為, 我國現行法律有明確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門相關文件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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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三期”內, 勞動合同期滿的, 也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 對于公司負責人的解釋, 黃律師認為并不能說明這是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 也不能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因此公司在張女士懷孕期間將她辭退, 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屬無效行為。 對此, 張女士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給她造成的經濟損失, 她有權要求賠償。

編輯:芯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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