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孩子已經上幼稚園了, 那麼他們必然會和其他的小朋友們打交道。 孩子們在一起免不了爭吵、打鬧, 於是便出現告狀, 自己的孩子被告狀, 或者是告別人的狀。 那麼, 這時候作為家長該如何處理?
1.拒做護短者
有的家長非常的寵溺自己的孩子, 也就是非常的護短。 他們在聽到自己的孩子和別人吵鬧的時候可能會立即沖過去關切自己的孩子身體有沒有受傷, 如果發現自己的孩子摔倒或者是哭泣, 可能會訓斥別人家的孩子, 這就是護短的行為。 然而這樣的行為並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可能會導致孩子越發的肆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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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爭當裁判
還有一種家長, 他們在聽到自己的孩子被告狀的時候, 會立刻積極的當裁判, 看看自己的孩子是否聽話, 或者是是否頑劣。 這樣的狀態會滿足打報告的孩子的自尊心, 他們會非常的有成就感, 然而積極當裁判, 給孩子判決是否有“罪”, 是否需要懲罰是沒有必要的。 因為小孩子的感情是六月的天氣, 說變就變的, 一會吵起來, 一會又是好朋友, 所以家長們沒必要較真。
3.切勿太嚴厲
有的家長對自己的孩子要求太過嚴格, 不管糾紛是何緣由, 總是會先斥責自己的孩子。 然而安撫別人家的孩子, 其實這也是個非常不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