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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虐待丈夫引起丈夫自殺已構成犯罪事實

宮某與何某結婚已十幾年了, 感情尚可。 1989年, 丈夫何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中樞神經損傷, 造成下肢癱瘓, 生活不能自理。 何某的單位讓何某在家長期休養, 每月發給工資和生活補助, 並長期派人照顧。 妻子宮某對丈夫不但不盡心照料, 反而百般虐待。 宮某與何某分居生活後, 對何某的虐待更是與日俱增, 經常不讓何某吃飽, 還經常讓何某吃發黴變質的食物, 有時讓何某在門外受凍, 不准回屋睡覺。 甚至對何某拳腳相加, 大打出手, 還用爐鉤子捅何某, 使疾病纏身的何某受盡了折磨。 1992年8月的一天, 何某因不堪忍受折磨而服下大量鎮‘痛劑自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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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死後, 周圍群眾很氣憤, 紛紛要求司法機關嚴懲兇手。 富某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 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富某不服, 認為何某是自殺, 與自己無關, 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定性準確, 量刑適度, 維持原判, 駁回上訴。

虐待罪是一種妨礙家庭的犯罪, 發生在家庭的人員之間, 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有病不給醫治、超強體力勞作、限制自由等方式, 從肉體或精神上摧殘、折磨, 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案中宮某對殘疾丈夫何某常期打罵、凍餓, 致使何某不堪忍受而自殺, 已構成虐待罪, 根據《刑法》規定, 犯虐待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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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投或管制。 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司法解釋, 所渭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 既包括虐待行為直接造成的傷亡, 也包括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造成的傷亡。 因而宮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二審法院的處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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