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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心臟病患者不宜受孕

心臟病的嚴重程度, 可以依心功能的分級來衡量, 不論為何種類型的心臟病, 都可將心功能分為四級。 I級:患者能勝任一般的體力勞動, 如行走及日常體力活動。 Ⅱ級:對一般體力活動略受限制, 休息時舒適如常, 但在日常體力活動或操作時即感疲勞、心慌和氣急。 Ⅲ級;對一般體力活動明顯受限制, 休息時雖無不適, 但稍加活動即感疲勞、心慌、胸悶或有輕度心衰現象。 IV級:做任何輕微活動時即感不適, 休息時仍有心慌、氣急、有明顯的心衰現象。

心臟病患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不宜懷孕。
1、心功能Ⅲ級或Ⅲ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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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風濕性心臟病伴有房顫或心率快難於控制者。
3、心臟有明顯擴大或曾有腦栓塞而恢復不全者。
4、有心衰病史或伴有慢性腎炎、肺結核者。
5、嚴重的二尖瓣狹窄伴有肺動脈高壓的風濕性心臟病、心臟畸形較嚴重或有明顯紫紺的先天性心臟病而未行手術者。

如果患有上述心臟病, 而發現已經懷孕, 可行治療性的人工流產, 以免妊娠晚期發生心衰而危及孕婦和胎兒生命。 心功能在I—I級的心臟病患者雖然可以懷孕, 但要加強產前檢查, 嚴密觀察心臟功能, 預防感冒, 謹防心衰發生。 妊娠晚期應住院待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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