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懲罰當作最重要的教育手段, 能收到長期的品格和美德培養效果嗎?
法律對國民品格和道德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 法治的一項重要功能是法律的道德教化和道德的公共法治化。 法律的正義性規定了法律的道德教化作用, 那麼, 法律提供的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教育呢?
在古典共和的法治觀念中, 法是由睿智的立法者訂立的, 基於順從神意的超然的“傳統”, 人以服從法律的方式來約束自然的以自我為中心的欲望和激情。 不道德和不服從法是同義的, 都會遭到法律的懲罰和神的處罰。 在這種教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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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在《倫理學》中說, 對那些既沒有神賦予善良天性, 又沒有理智能力接受教育的大多數人, 惟一有效的辦法就是“強制”, “有些人由於本性而成為善良的, 另一些人則由於習慣, 還有一些人是由於教育。 本性上的事情, 自然而然, 顯然非人力所能及, 而是由於神的判定而賦予那些實際上是幸運的人。 而理論和教育, 我想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同樣的能力。 須通過習慣來培養學生們的靈魂對高尚的愛好和對醜惡的憎惡。 ……一般說來, 情感是不能為語言所動的, 只能強制”。
光靠說道理的教育, 對大多數人是無效的, “我們還需要與此相關的法律, 關於整個一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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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共和的教育觀將美德提高到一個無比高尚的精神境界, 與此同時, 也把“法”以及與之相關聯的“虔誠”提升到一個同樣的高度。 公民美德取決於法和用法律來強制執行的共同體習俗與教育。 古典共和所說的那種法的教育是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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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的啟蒙主義的美德是自由的, 是個人自願承擔的, 一旦它受到外力強迫, 它就不再是美德。 康得認為, 教育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對待人的自由:“教育上最大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調節對於必須有的抑制的服從和兒童應用自由意志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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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害怕懲罰來教育美德是緣木求魚, 效果正好適得其反, 因為懲罰的結果是被迫地避免作惡, 而不是自主地選擇行善。 康得認為, 懲罰分為“道德上”和“身體上”兩種。 道德的懲罰是“故意不滿足小孩子求人敬重討人喜歡的希望;比如, 我們冷淡他, 遠離他之類”。 身體的懲罰“是拒絕兒童的請求, 或者竟是體罰”, 往往是“道德的懲罰無效, 乃不得不用身體的懲罰。 然而善良品格不是這樣養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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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制和畏懼教育美德, 這給高尚的美德蒙上了陰影。 美德因此變成了一種與“自然”相悖的素質。 既然人道美德必須由畏懼來維持, 又怎麼能說美德與人的自然天性相一致呢?又怎麼能說人有向善背惡的天良呢?把只能暫時奏效的懲罰當作最重要的教育手段, 必定難以收到長期的品格和美德培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