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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共同財產是否還能重新分配?

案件

2015年年初, 90後女生李曉(化名)通過網上聊天, 認識了大男孩魏軍(化名)。 一來二去, 雙方很快墜入愛河。 歡度完情人節後, 2015年2月21日, 這對小情侶閃婚了。 然而, 婚後一年來, 小倆口開始為生活瑣事吵鬧不休, 婚前的浪漫, 在婚後成了過眼雲煙。 小倆口一賭氣, 想到了離婚。 想到當初為了操辦結婚事宜, 魏軍曾從丈母娘處拿了8萬元錢, 李曉提出, 離婚可以, 但錢要先還掉。

既然感情已經破碎, 魏軍答應了李曉的要求, 今年6月17日, 他湊夠了8萬元還給了丈母娘。 當天, 兩人就到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

按說, 協議簽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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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又沒有子女, 應該不會再有瓜葛。 可是這時, 李曉提了新要求:既然離了婚, 就要分得一清二楚。 家裡的床、衣櫃、餐桌、電鍋、電冰箱、飲水機, 就連鍋碗瓢盆都要分得一清二楚......

魏軍說:“這些傢俱是結婚前買的。 既然離婚了, 一件也別想帶走。 ”李曉說:“只要住過一天, 那些床和衣櫃等傢俱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必須要分清楚。 ”

協議離婚後, 財產還能不能繼續分?兩人鬧來鬧去, 牽扯不清。 最後, 李曉一紙訴狀將魏軍告到了法院, 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李曉同時提出, 魏軍婚後的工資也要進行分配。

那麼, 法院會支持她的訴訟請求嗎?

審理

2016年8月8日, 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男女雙方各自聘請了律師。

李曉訴稱:雙方協定離婚時, 遺漏了房屋裝修費用及傢俱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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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裝修、傢俱、工資等, 要求分得財產的一半, 共計5.5萬元。

魏軍則說, 李曉提出這些要求完全沒有道理。 因為在辦理離婚手續時, 他已按李曉要求歸還向其母親借的8萬元錢, 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在離婚協議上寫明白了, 剩下的那些傢俱, 包括自己的工資收入, 和李曉沒有半點關係。

法院審理查明, 雙方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一張床及床墊、一個床頭櫃、一個衣櫃、一套沙發、一個博古架、一張餐桌及餐椅10把、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機、一台飲水機、一台微波爐、一台電磁爐、一台電鍋。 這些財產如何分割呢?最後,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電磁爐、電鍋歸李曉所有, 其餘傢俱歸魏軍所有。 法院和議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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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在婚姻結束時, 並未獲得任何形式財產, 綜合考慮, 由魏軍補償李曉2.4萬元。

由法院判決可見, 並不是離婚協定生效, 離婚雙方就不得對共同財產再有任何主張。 在法律規定時效內, 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 或任何一方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 都可以主張重新分配,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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